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8 21:49:59   来源:产品展示

  )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丽水市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直属学校(含幼儿园、单位,下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学校的固定资产以“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实施计算机系统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置(含对新建学校的配置、学校新增添固定资产以及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重置等),针对除了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外的所有学校固定资产,包括课桌椅等教学和办公设施、理化生等专业仪器设施、校园安防系统等现代教育技术系统、图书资料、音体美卫劳和通用技术设施装备等。

  第四条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教育局根据丽水市教育事业发展状况统一规划,有关学校基建、校舍维修的实施与管理,按照基建、校舍维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条学校必须根据教学需要、事业发展需求等科学制定固定资产配置计划,以“节约、够用、有效”为原则,确保学校教育教学顺利开展。教育部、省教育厅有配置标准与要求的教学用固定资产配置,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省教育厅目前已制定实施的有《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等)进行配置。办公类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等标准(试行)的通知》(丽财资产〔2011〕215号)要求执行。已有固定资产原则上必须在满足规定的最低使用的时间后才能更新重置。

  第七条 各学校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配置计划送市教育局教育技术中心初审,内容有:配置内容、配置必要性、预计经费等;市教育局教育技术中心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送教育局计财处;计财处结合教育技术中心的初审意见和学校年度预算等进行核准,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编入下年度市教育局部门预算。

  第八条具体采购办法,按有关采购制度办理,凡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条学校要按照年度配置计划进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配置,不得擅自改变配置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领用、借用、保管、维修、损坏赔偿及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要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学校主要领导为资产管理责任人,成立内设机构,设定专职或兼职、且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资产管理人员更换时要进行财产清理,做好财产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账簿体系。资产财务处理必须规范,要遵照《丽水市直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增减变动及时入账,特别是因捐赠、无偿划拨、基建维修等原因增加的资产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入账。资产总账、明细账清晰并谨慎保管凭证,确保账、卡、物相符,无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四条正确并完整使用“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的增减变动应及时录入,确保系统数据与账、物的统一。

  第十五条做好资产保管、养护、维修、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校资产的完整和正常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用。设施装备要科学使用、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保证性能好;说明书要集中保管、资料齐全,使用记录完整有效。确保设施装备使用率高,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在满足学校自身要的前提下,方能对外出租。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必须履行报批等程序,执行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规定,将租金收入纳入年度预算,学校不能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建立每年一次的资产清查制度。学校必须于每年暑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亏盘盈的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处理。并于每年10月将清查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计财处。

  第十九条学校处置资产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丽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丽财资产〔2011〕284号)相关规定,严格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规范处置收入入账。

  第二十条学校资产处置须在财务专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确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必须履行的鉴证等手续后,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市教育局计财处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资产报废核销申请,采用每年一次集中申报方法。学校将核销申请于每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间上报。资产报废申请原则上必须在满足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的基础上才能申报,未达到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的必须说明具体原因、提供相关证据,并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申报。

  第二十二条经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报废资产的处置,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做处理。对于经批准报废的价高、量大的实物资产,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的、具有资产评定估计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评估结果报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以评估价为基准按市场竞价方式来进行残值处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的变价和残值收入,要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的过程和账务处理结果必须于3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教育局将建立对直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实行赏优罚劣。对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电子设备(包括:网络计算机、各类终端、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电子白板、触摸屏等)

  职教其他大型实习实训仪器设施按产品(或参照同种类型的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的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