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用地的年限及续期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3 07: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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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的年限是多少?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共设施用地的使用的时间为50年。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土地使用者在50年内能够正常的使用该地块进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能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续期的年限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进行协商,但一般不超过原有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是为了消除由于有效期不同所造成的价格差异。修正方法如下:
其中,K为将比较案例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r为土地还原率,m为待估宗地的使用权年期,n为比较案例的使用权年期。
2. 利用年期修正系数对交易案例地价进行年期修正,即年期修正后地价=比较案例价格×K。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能采用协议、招标或拍卖等方式来进行。具体的出让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公共设施用地的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者能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续期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因有效期不同而导致的价格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