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临建有效期不允许超出两年

发布时间:2024-08-24 11:42:13   来源:产品展示

  为加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出台了《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我市将严格限定临建项目的申报和规划审批,对可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以申报临建规划许可的方式,规避各种建设税费和审批管理程序及事项。同时,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得按临建审批。

  在严格临建项目规划审批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居住小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现状建筑物集中、人群聚集的地段,市政管线项目需按照有关要求和相关程序申报临建项目。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对临建项目审批材料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同时,临建有效期不允许超出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允许超出两次,每次延期有效期不允许超出一年。

  同时,我市将严格临建项目批后管理,其中,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建的规划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临建批后管理和临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而临建项目开工前、建筑基础施工完成、临建项目竣工后,将由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按照批后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进行项目核验,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建建设期间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或悬挂规划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若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临建项目,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对应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市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临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供施工用水电、等措施。(本报记者 杨柳)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经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工地配套临时用房、公共服务类临时设施、仓储类临时建筑及其他确因生产、生活临时需要且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拆除条件的临时建筑和管线设施等四类建筑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