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发布时间:2025-03-06 05:07:44   来源:媒体公告

  阿宇根据《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及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结合法律依据详细地理解阅读如下: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允许超出一百六十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允许超出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允许超出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允许超出三百平方米。第五十条规定: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应当重新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2.《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明确:农民建造住房一般以2层为主,不允许超出3层。皖南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宜采用徽派建筑风格,在保持粉墙黛瓦整体风貌的基础上,尽量吸取传统徽派建筑元素,注重与整体地理人文环境相融合。 上述规定是全省范围的指导意见,本地的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或镇政府。

  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允许超出160平方米;岗地和丘陵(山区)地区,每户不允许超出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过300平方米。且要明确选址要求和宅基用地范围。农村住房一般以2层为主,不宜超过3层。对于原址改建、新建住房,要满足宅基用地面积执行标准。鼓励将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农业遗产等保护范围一并纳入乡村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线。尤其是具有革命战争与革命活动场地、将帅故居、改革开放创新地等红色文化资源和红色精神的村庄片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允许超出安徽省规定的标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根据《南谯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南宅办〔2022〕10号)规定,南谯区宅基地上限面积为160平方米,针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南谯区采取以下收费方式:1.“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标准面积计费,具体标准由各村小组(村民理事会)制定。(1)超出面积40平方米(含)以内,暂时免缴有偿使用费;(2)超出面积40平方米不到80平方米(含),按每年不低于2元/平方米缴纳;(3)超出面积80平方米不到120平方米(含),按每年不低于5元/平方米缴纳;(4)超出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按每年不低于10元/平方米缴纳;2.“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超起缴面积的,超过部分与多宅部分累计按照适合使用的范围标准计费;一宅未超起征面积的,多宅部分全部按照标准计费,不扣除一宅不足面积部分。〔注释:如李XX户住宅面积为260平方米,则应收取其有偿使用费(260-160)*5=500元/年〕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的按每年不低于2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以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不低于10元/平方米统一标准缴纳,超过16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米收费标准提高5元/平方米。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五保户等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公议,给予减免。(南谯区政府)

  我市按照安徽省标准,乡镇居民宅基地不允许超出160平方米,农村居民宅基地不允许超出220平方米。用于翻建的地块面积不能超过标准面积。

  《安庆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等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缺少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等问题,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明确的规定处理。

  (一)一定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村庄建设规划,在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城郊和农村集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60 平方米,农村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允许超出220 平方米;(三)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做建设,每户住宅层数原则上不可以超过三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允许超出260 平方米;(四)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的。

  第七条 新村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允许超出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允许超出160平方米;(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允许超出160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应超过160平方米。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5.安置地点应使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60平方米,达到分户条件的依法予以分户,但土地取得成本费用由分户者自行承担。

  注:本文数据与观点仅供参考,真实的操作以当地政策文件和司法实践为准,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