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关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的分析
重庆法院网12月18日发布了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下称渝北法院)受理并审结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某道歉,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2020年7月14日,一则“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新闻报道引发关注,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验测试。其间,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中并供用户来下载,该名单载有包括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隐私信息。几天内,很多重庆市民所在的微信群里都收到该名单,大家纷纷查询自己所在小区是否有有关人员并将该名单广泛转载传播。赵某一纸诉状将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案涉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但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赵某等名单当事人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是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赵某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渠道,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赵某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因其行为导致赵某个人隐私信息被广泛传播,不仅为赵某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非常大安全隐患,还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赵某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极度影响赵某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故对赵某要求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报纸和案涉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大数据联防联控工作和保护自然人个人隐私信息之间相平衡,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布《关于做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家有完整的联防联控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若个别媒体打着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号擅自将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公之于众,属于知法犯法,严重侵犯了自然人隐私权,甚至有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国家统一防疫调控工作,涉嫌违法犯罪。